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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员工受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发表时间:2021-10-21 来源: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

因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究中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实上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欠妥,冯某主张由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应予支持。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

冯某于2012年7月26日入职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双方签有期限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3年3月17日,冯某在工作中受伤,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为工伤。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2016年3月17日,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冯某通知进行了鉴定、确认,冯某同志的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双方对工伤认定情况予以认可。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为冯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冯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

冯某曾以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病假工资、治疗期间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17年3月6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号裁决书,裁决: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冯某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冯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冯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实业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1.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58261.5元;2.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60000元;3.报销医药费10385.3元;4.交通费1463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58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3774元;8.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甲实业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未起诉。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甲实业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冯某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员工受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裁判意见:

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朝阳社保管理中心2017年12月11日核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658元,是依据冯某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878元的基数计算的。经生效判决确认冯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其请求甲实业公司北京研究中心补缴社会保险,并要求朝阳社保管理中心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朝阳社保管理中心明确回复,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此,因甲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研究中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实上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欠妥,冯某主张由甲实业公司北京研究中心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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