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什么情况可以改判
发表时间:2021-10-25 来源:互联网
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哪些情况死刑可以申请死缓呢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三种:
A、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应处死缓。
B、罪行极其严重但属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的,在裁量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情况。与适用死刑相关的情节有:
A、犯罪动机不属卑鄙恶劣的。如基于义愤的,大义灭亲的,不堪虐待、反抗等而杀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邻里、债务等矛盾激化引起斗殴而造成死亡的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B、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真诚悔罪的。犯罪前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弱,则应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犯罪后坦白认罪,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不仅在客观上能减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有利于国家对案件侦破与处理,亦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降低,易于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所以,这些应当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
C、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财产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减小其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在伤害类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未达最极端严重程度的做死缓辩护“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死刑总标准,虽然分则条文是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规定具体化到各种死刑罪名的,但在适用上毕竟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而且这种"极其严重"也是有层次性、可比性的。必须从实际出发,判断是否已经达到同种犯罪判死刑应具备的最极端程度。虽然这还是个有一定模糊性的概念,但经过长期审判实践总结,这个"度"是可以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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